一、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獎金發給事項,並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,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,並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活動之特殊優良教師。
三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每年度辦理特殊優良教師評選作業,獎勵名額以三十名特殊優良教師為原則。
四、獎勵方式:獲選特殊優良教師者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六千元。
五、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之發給條件:服務教職五年以上,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,品德優良、服務熱心、教學績優且有具體成效者。